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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过城镇垃圾处理费吗?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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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市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这之中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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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单位或人需要缴纳?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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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京市收费标准你知道吗?

序号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计费依据

1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

4元/人·每月

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

2

各行业

农贸市场

21.5元/吨(立方米)

垃圾产出量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

30元/吨(立方米)

垃圾产出量

餐饮业

1.5元/平方米·每月

营业面积

娱乐业

一级以上(含一级)

1000元/户·每月

物价、文化管理部门核定的登记

二级以上(含二级)

800元/户·每月

二级以下

600元/户·每月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住宿业

4元/床·每月

1、 按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月4元的为标准

2、 宾馆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

3、 宾馆如有餐饮业、娱乐业,则另按餐饮业、娱乐业的标准

美容美发、洗涤、照相、烟酒、建材、瓜果等沿街商业、服务业

40元/户·每月


长途汽车营运点

40元/辆·每月

车辆数量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各区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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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时间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计征,征缴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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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点问题

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报表,报表自动展示相应的征收项目、品目、子目,纳税人只需填写应缴费基数即可。

(注意:若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月计算,应缴费基数一栏填写的应为计费依据×应缴费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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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税务局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成功,但缴费时提示“没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报征收品目为“304331300城镇垃圾处理费”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后自动实现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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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具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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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11月、12月享受缓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延缓至什么时候缴纳?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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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缴纳,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因此,若在职职工人数中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则应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