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时值年末,一些阶段性税收政策即将到期,请大家予以关注:增值税类-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具体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类-一般纳税人
关键词
生产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具体规定
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
生活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具体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类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具体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具体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具体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关键词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具体规定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文件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具体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工会经费 返还
文件名称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的通知(宁政发〔2022〕42号)
具体规定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关键词
租房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具体规定
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关键词
车辆购置税 减半征收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具体规定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