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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解读

2022-11-02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者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一、搬迁收入包含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补偿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注: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因政策补偿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由于搬迁处置存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搬迁支出                             

1.搬迁费用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以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1:因搬迁期间安置员工所发生的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注: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企业因搬迁导致设备无法使用,进行报废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①清理发生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清理发生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注: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搬迁完成年度结余搬迁补偿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土地被政府收回,不论补偿是来自政府还是取得土地人,土地补偿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资产处置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3.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6.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注意事项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资料管理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
2.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4.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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